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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直排监管有待加强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沐雨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15 17:13:34
摘要: 中国四大海域中最大、最深、水质最清澈碧蓝的南海给广东带来了兴旺,使其成为我国古代海上丝绸之路最早发源地,但是经济的高速发展也让近海海域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生活污水直排监管有待加强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广东省就海洋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环境报记者文雯

中国四大海域中最大、最深、水质最清澈碧蓝的南海给广东带来了兴旺,使其成为我国古代海上丝绸之路最早发源地,但是经济的高速发展也让近海海域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广东省就海洋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从本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陆源污染控制不力、入海排污口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影响着广东省的海洋环境质量。

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小

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是陆源污染。《2017年广东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按照《海水水质标准》评价,东莞、中山、珠海等3个地级市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0;67个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中,有10个受中度污染,其中8个位于珠江海域,粤东、粤西海域各一个,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pH。

与2016年相比,2017年,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四类海水上升5.0个百分点,劣四类海水上升10.8个百分点,重度富营养比例上升1.4个百分点,严重富营养比例上升1.1个百分点。

广东省陆源污染控制不力,主要原因在于生活污水直排城市水体,产生城市黑臭水体,继而影响到海洋环境。

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约有1688个村级工业集聚区,区内大量低端落后产业没有配套污水处理设施,2018年已初步摸清2.98万个“散乱污”场所亟待整治。

针对这一问题,广东省环保厅巡视员李晖说:“广东省陆源排污入海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入海河流水质污染较重,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特别是近岸海域的问题较为突出。临海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偏低,缺乏有效的氮磷污染控制,沿海部分城镇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具备有效的脱单除磷工艺,导致大量未经有效控制的氮磷污染负荷直接进入环境水体。”

此外,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小也是广东省陆源污染控制不力的原因之一。截至2018年3月底,广东省累计建成约1.87万公里污水管网,刚刚补齐“十二五”规划建设任务缺口。广州市管网建设密度不均衡,雨污分流制区域较小,占比约30%,全市仍约有3111公里管网缺口。

东莞市污水管网已建成3547.6公里(含主干管网),其中2018年计划新建1300公里,截至10月7日已建成960公里。2019-2020年计划新建1600公里。届时,东莞市将基本补齐管网缺口。而补齐缺口需要1000亿元的巨额投资。

入海排污口监管机制不完善

广东海岸线较长,陆源入海排放口数量多,涉及面广,包括工业企业排口、市政污水排口、养殖废水排口、排污河(沟)等,监管、整治工作涉及范围广、部门多,各类入海排污口审批、监管制度不完善,也是影响海洋环境质量的一个因素。

2017年,广东省为摸清入海排污口“家底”,开展入海排污口核查、陆源入海污染源统计、编列入海排污口清理名录。通过这次摸查,广东各类陆源入海污染源总数为1138个。

2018年,国家海洋督察组向广东省反馈意见时则指出,广东省入海污染源2839个。

摸不清入海排污口的“家底”只是一个表现,根源在于广东省尚未理清入海排污口的监管机制。

“广东省将入海排污口监管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和环境监管一并实施。在项目审批时,对入海排污口进行审批。”广东省副省长叶贞琴介绍说,但是,对于市政污水排口、养殖废水排口、排污河等非建设项目的入海排污口,由于监管主体、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不明确,广东省审批、监管工作有待完善和加强。

换句话说,非建设项目的入海排污口没有明确的部门来承担监管职责。

叶贞琴表示,目前,广东省入海排污口备案缺乏规范指引。入海排污口设置由审批改为备案后,实施时间较短,缺乏相关技术规范和工作指引,备案材料和具体流程不清晰,各地难以统一、规范地执行备案手续。尤其是未与建设项目直接关联的入海排污口,备案申请部门也不明确。入海排污口备案工作分工也不明确,影响备案工作顺利推进。

此外,广东省对入海排污口的界定标准不统一,不同部门之间存在不同口径,评价标准不同,也给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带来压力。

海洋环境执法监管有待加强

广东省海洋工程执法监管职能亟需理顺,环保、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之间存在部门监管衔接不畅、监管措施相互脱节等问题。

广东省环保、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都有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的职能,“多龙治海”的结果造成了不同监管部门的业务不衔接,各司其职,批准内容如作业船数、作业范围等不同,造成海洋环境监管混乱,非法采砂、排污等问题严重。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何少青指出,目前,广东省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防严治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执法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海洋工程违法处罚的法律适用有待明确。在现实中,有不少海洋工程,既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同时也违反了《海域使用管理法》。比如违法围填海,既没有办理海洋环评,也属于非法用海。如果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来执行,处罚较重;如果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执行,处罚则相对较轻。

“一些部门在贯彻落实海洋法过程中有一些问题,比如法律对违法主体处罚力度不够,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处罚最多20万元。”东莞市人大代表叶健雄说,多部门管理协调机制不完善,未能形成合力,也是海洋环境执法力度不足的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