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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份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产生

来源:法制网 编辑:沐雨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2-04 13:43:17
摘要: 近年来,青田法院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探索推进“三合一”审判模式(即涉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到一个审判庭审理),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障,以法治生态推动生态文明。

11月30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发出全省首个污染环境类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4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判处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处70万元罚金,并判处被告单位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265.6477万元,支付鉴定评估费10万元,共计275.6477万元。

据查明,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经温州泽远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建、股东李某商议决定,与温州泽远公司委派至青田众鑫公司的厂长徐某亭、车间主任周某豪合伙以偷接管道的方式排放至瓯江水域的废水量达33393.8吨。

经对现场废水采集检测,均远超过《电渡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总铬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913倍,总镍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492倍,总铜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1300倍。

2018年7月6日,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评估认定被告人排放至瓯江水系的废水与青田众鑫公司废水中的污染物具有同源性,经核算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265.6477万元。

青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温州泽远公司非法排放含严重超标重金属的有毒废水,且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覃某建、徐某亭、周某豪、李某共同商议非法排放有毒废水,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青田法院随即召开涉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梳理分析了2013年至2017年五年来县域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就进一步加强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侨乡建设提出若干意见,同时还发布了九件典型的生态环境资源案件。

近年来,青田法院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探索推进“三合一”审判模式(即涉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到一个审判庭审理),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障,以法治生态推动生态文明。

五年来,青田法院共审结涉环境资源案件198件,其中刑事案件99件,行政案件91件,民事案件8件,而在99件刑事案件中,失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共计57件,占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总数的57.58%。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是环境资源案件的重灾区,对我县的森林植被覆盖率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下一步,青田法院将继续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稳步打造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团队,统筹发挥好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功能,为建设“美丽青田、幸福侨乡”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