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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染土壤违法行为严惩重罚

来源:中国环境网 编辑:韩军鹏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2-13 15:07:44
摘要: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福生在今日召开的云南省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以贯彻落实新颁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为契机,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为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做出积极贡献。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福生在今日召开的云南省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以贯彻落实新颁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为契机,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为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做出积极贡献。

杨福生指出,新颁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宗旨明确、制度主线清晰、监管措施严密、处罚违法有力,是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又一部符合当前环保实际需要的专项法律。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要内涵,切实抓住《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的重点,以贯彻施行《土壤污染防治法》为契机,扎实推动解决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杨福生要求,通过广泛宣传积极推动新颁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各项规定深入人心,通过培训提高运用新颁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能力和水平。把施行《土壤污染防治法》与落实《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推动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上新台阶。

杨福生强调,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突出一个“严”字。首先,是对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对违法向农用地排污,或者不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拘留。其次,对出具虚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报告,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单位予以永久禁业,对有关责任人员禁业十年;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终身禁业;与委托人恶意串通的单位,还应当与委托人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对严重的土壤污染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新颁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格执法,铁腕治污,要正视新颁布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攻坚克难,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全面推动新法的有效实施,加强土壤环境执法监管,确保法律落实到位。蒋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