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为实施了“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注册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东风村的四川鼎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罚款了21700元!
10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一则公示,标题为《关于对四川鼎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四川省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在公示中称,该局于2021年7月15日对四川鼎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违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具体内容分别如下: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的自由裁量规则、基准和处罚金额的计算方式,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元整(小写:¥21700.00)。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四川省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为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