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风采 资源 建设 产业 合作

重庆市公布10起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生态 人气: 发布时间:2021-11-17 22:52:30
摘要: 全市排查重点企业4550家次,发现并督促整改涉危险废物环境问题422个,立案处罚77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0人,打掉犯罪团伙7个;

原标题:重庆市公布10起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下)

●2021年4月

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印发《重庆市2021年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2021年5月

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惩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期间

▸全市排查重点企业4550家次,发现并督促整改涉危险废物环境问题422个,立案处罚77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0人,打掉犯罪团伙7个;

▸发现并督促整改自动监控问题51个,查处自动监控违法案件3件,移送公安机关1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有力打击和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

本次发布的是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共10个,10个典型案例各有特点,各具有代表性:

✍比如有调查处置同步,降低次生污染的,如北碚区军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危险废物案;

✍有跨区域合作精准打击违法行为的,如沙坪坝区兴达旺金属制品厂未依法管理危险废物案和萨固密(重庆)密封系统有限公司将危废提供给无资质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案;

✍有重视群众举报线索,主动出击精准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如大足区某家具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和雷某某以长期非法贮存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铝灰渣案;

✍有与属地政府合力办案,落实环境监管网格责任的,如垫江县全能塑料回收加工厂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有依法执法,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如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贮存危险废物未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案、重庆市一二三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重庆联荣精密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危废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案和涪陵区耀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危废贮存不规范案等。

本期介绍的是后五个案例

【案例六】

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贮存

危险废物未按照

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日,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废活性炭贮存间有废盐和废包装袋乱堆混存,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处理】

2021年9月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对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废活性炭贮存间有废盐和废包装袋乱堆混存,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之规定。针对该公司涉嫌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进行了如下调查:一是收集了该公司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证明了该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盐和废包装袋属于危险废物。二是现场检查时全过程记录,固定了该公司废活性炭贮存间有废盐和废包装袋乱堆混存证据,并作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是对该公司环保部门经理进行了问询调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证实,体现出了各证据间的关联性。

根据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依程序作出了处理。2021年10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额度适量。

【案件启示】

一是联合实施检查,提高执法效益。会同总队对该公司实施执法检查突出了“执法正规、执法严格、执法高效”三个重点,点对点检查面对面交流,把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查明查清,现场帮扶企业实施问题整改,对存在的较为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体现了执法的柔性和刚性。

二是依法依规查处,提高办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查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现场检查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全程参与,执法人员全过程摄像,同时对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使用等内容进行了法制审核。

三是督促整改到位,有效解决问题。事后通过现场指导和电话询查等方式,督促企业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整改。企业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提交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达到了以检查促规范生产、以处罚促整改提高的目的。 

【案例七】

重庆市一二三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

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8日,重庆市一二三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处罚款10万元。

【调查处理】

2021年4月28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位于南岸区鸡冠石镇和平村新湾村民小组的重庆市一二三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仓库南侧,未设置单独的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调查取证,对现场违法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拍摄了视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该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及时规范取证,迅速锁定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进行取证固定,锁定企业正常生产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结合书证及问询笔录,并对违法情况全程录音录像锁定证据,通过询问当事人形成证据链。

二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企业负责人对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危害性认识不足,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能力不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企业自觉守法,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方面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最高数额是旧法的10倍。涉及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的企业和经营者应加强新固废法学习,严格遵守《固废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守法意识。

【案例八】

重庆联荣精密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违反危废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9日,对重庆联荣精密模具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荣昌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处理】

荣昌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重庆联荣精密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存放有22个废机油桶,部分废机油桶储存有废切屑液(危废类别:HW08)和废润滑油(危废类别:HW09),该公司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不规范,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等规定。

荣昌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合复查核实的整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特别关注。

二是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属于新增加的内容,新《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监管制度进行了完善,是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成功经验的总结。

【案例九】

垫江县全能塑料回收加工厂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案件启示】

2020年9月7日,垫江县全能塑料回收加工厂将回收的塑料废品中有带针头的废输液管、输液袋、输液瓶等废弃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处理】

2020年9月7日,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垫江县长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巡查长龙镇辖区企业时,发现垫江县全能塑料回收加工厂将回收的塑料废品中有带针头的废输液管、输液袋、输液瓶等废弃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现场检查时,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涉案物品,固定证据,执法人员电话向局领导报告,立即启动查封审批程序,当天上午对该厂涉嫌的危险废物就地查封。2020年9月9日,垫江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查封带针头的废输液管、输液袋、输液瓶等废弃物进行了认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定含有带针头的废输液管为医疗废物,废物名称为损伤性废物,废物代码为831-002-01,县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危险废物认定意见。并当场与长龙镇政府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执法人员进行了计重,共计147千克医疗废物。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初,垫江县全能塑料回收加工厂将147千克医疗废物转送到具有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案件启示】

一是综合运用配套办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为了惩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涉案物品,该案件将《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强制措手段落到了实处,实施了查封措施,固定重要证据,为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及时锁定证据,提供重要线索。针对本案回收的塑料废品中有带针头的废输液管、输液袋、输液瓶等废弃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鉴定,垫江县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涉案废物进行危险废物认定,并出具危险废物认定意见,提高了办案效率,体现了专业性,对于案件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例十】

涪陵区耀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案

【案情简介】

重庆耀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开展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混堆。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实施行政罚款10万元。

【调查处理】

2021年2月7日,涪陵支队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抽查时发现:重庆耀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识标牌不够完善,未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分类分区的要求,且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堆放大量一般工业固废。执法人员当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并开展调查处理。

经查:重庆耀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将一般工业固废(废纸板)直接堆存至危险废物暂存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对耀鑫包装作出10万元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后,积极开展现场整改,现危险废物已转运、危险废物暂存间已进一步规范。

【案件启示】

一是以点带面,积极开展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新《固废法》出台后,涪陵区全面进行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全力帮扶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自年初以来,涪陵区已开展危险废物专题培训5次,共208家企业、240余人次参与,行之有效的普及了新《固废法》。耀鑫包装是培训后查处的首个危险废物案件,彰显了涪陵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决心。

二是依法行政,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案件中,涪陵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确保案件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罚适当;严格执行法制审核程序,保障企业陈述申辩权,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守法教育,企业表示对行政处罚心服口服,将持续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下一步,重庆将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坚决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努力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