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生态环境部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发布实施《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河南、福建、山东、江苏、浙江、西藏、江西等地生态环境部门以《指导意见》为指引,结合本地实践,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持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问题精准化、智能化、社会化发现能力,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法,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人实施重奖。对上述省份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特予表扬。
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10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辽宁大连利用无人机精准发现线索查处固废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0日,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炼铁、炼钢工序产生的水渣、尾渣等工业固废在厂区内露天堆存,由于堆存总量多、面积广,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公司堆场进行拍照取证,经过图像分析、面积测绘和信息标定,确定厂区内共存在22处工业固废堆场。执法人员随即逐一开展地面查证,发现位于该公司厂区南部的3处炼钢尾渣堆场均未设置导流渠与渗滤液集排水等设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规定。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测绘得出3处堆场的占地面积分别为6883平方米、2586平方米和6795平方米。面对证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在此处堆放了约10万吨工业固废。
【查处情况】
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在日常执法和各类专项行动中的应用,通过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辅助锁定问题线索、评估污染程度,迅速掌握现场情况并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