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生态环境部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发布实施《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河南、福建、山东、江苏、浙江、西藏、江西等地生态环境部门以《指导意见》为指引,结合本地实践,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持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问题精准化、智能化、社会化发现能力,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法,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人实施重奖。对上述省份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特予表扬。
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10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江苏南京利用在线监控精准查处篡改伪造数据及超总量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RTO排口CEMS在线监测设备中氮氧化物转换系数被人为从1.533篡改为1.0,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同时,执法人员通过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监管平台核查发现,澄扬公司RTO排口CEMS监测设备于2020年6月29日完成验收备案,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氮氧化物排放量累计1.706吨,超排污许可年排放量限值(1.08吨)0.57倍;颗粒物排放量累计0.66吨,超排污许可年排放量限值(0.06吨)10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废气排口在线监控设施进行查封扣押,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2名涉案人员已移交检察机关。
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是应用在线监控数据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的基石。通过在线监控数据发现并锁定案源,充分体现了精准执法的威力,也为排污许可证执法拓宽了途径、指明了方向,为完成“减排”“降碳”生态环境保护核心任务提供了坚强的执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