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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查处土壤生态环境违法案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中国网生态中国频道 编辑:泽宇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3-11 23:55:18
摘要: 生态环境部公布2022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优化执法方式领域)。

        编者按:生态环境部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发布实施《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河南、福建、山东、江苏、浙江、西藏、江西等地生态环境部门以《指导意见》为指引,结合本地实践,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持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问题精准化、智能化、社会化发现能力,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法,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人实施重奖。对上述省份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特予表扬。

       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10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江苏南通查处土壤生态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的地块现场检查发现,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取得该地块所有权,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存在污染情况,需要进行土壤修复。经查,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对该地块进行了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了《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2019年12月23日,该地块被纳入《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2020年6月,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在该地块修复未通过省级评审的情况下,将该地块租赁给第三方单位开展水泥集装箱拆箱换装罐车项目建设。

  【查处情况】

  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4.4万元罚款,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0.8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双罚,督促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壤污染责任人切实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