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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对群众举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实施奖励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中国网生态中国频道 编辑:泽宇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3-11 23:55:18
摘要: 生态环境部公布2022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优化执法方式领域)。

       编者按:生态环境部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发布实施《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河南、福建、山东、江苏、浙江、西藏、江西等地生态环境部门以《指导意见》为指引,结合本地实践,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持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问题精准化、智能化、社会化发现能力,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法,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人实施重奖。对上述省份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特予表扬。

      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10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江西新余对群众举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企业外排污水流入周宇江。根据举报线索,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经核实,新余新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球团厂在对脱硫设备废水沉淀池进行清污作业过程中,造成沉淀池含脱硫石膏废水外溢,废水沿雨水沟和集水井从该单位厂区东面围墙外的雨水排口流入周宇江。经取样检测,该单位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450mg/L,超过《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规定的浓度限值14倍。

  【查处情况】

  新余新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球团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按要求在规定限期内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1年5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余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千元奖励。

  【启示意义】

  推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有效调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增强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