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诉举报案例发布】(二十七)娄底双峰查处非法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案
2022年4月7日,群众向双峰县梓门桥镇人民政府投诉称“双峰县某制砂有限公司洗砂废水直排入河”。镇政府立即将线索反馈给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双峰分局。双峰分局高度重视,当日下午派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企业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
经查,该制砂企业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并私设暗管将泥浆池废水直排测水河。执法人员立即锁定企业违法证据,依法立案调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污,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发现私设暗管
监测人员对入河排污口废水进行采样
该企业私设暗管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裁量表裁定,依法拟对其处以罚款32万元整。但鉴于该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且其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后积极整改并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双峰分局在原裁定处罚32万元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减少罚款2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的20%)。
2022年7月4日,双峰分局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双峰县公安局。公安部门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采取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同时,该公司未按要求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法律之规定,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文件精神,由双峰分局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企业已对环境损害的区域进行生态修复
目前,该企业已对环境损害的区域进行绿化,河流增补鱼苗。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娄底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娄政办发〔2018〕37号)》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案例点评
本案为一起根据群众提供线索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
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隐蔽性较强,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线索引导,执法人员发现难度较大。在本案的侦破过程中,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帮助执法人员准确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对证据的保存、提取发挥了关键作用。本案的查处,让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环境违法企业切实感受到了环境监督无处不在、环境违法万不可为,震慑作用明显。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历来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工作,自2017年娄底市建立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机制以来,一直坚持举报核实一起、奖励一起的工作方式,公众参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热情不断高涨。此次群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干群联动,共同构筑美好生态环境屏障的良好成效。
(来源:湖南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双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