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宝鸡市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凤县“7·12”翻车事故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目前结案,598万余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已履行完毕。
2019年7月12日,一辆由宝鸡驶往汉中方向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行驶到212省道凤县段处发生车辆侧翻,翻入黄牛铺镇黄牛铺村嘉陵江河道人工湖内,造成所载油品泄漏、河流污染。经第三方机构对事故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后,认定本次事故属于高浓度石油类泄漏,急性污染Ⅱ类水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费用为598.1449万元。市生态环境局与涉事故责任企业、责任人及相关保险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多次磋商,均未达成一致。因此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就该案件提起诉讼。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涉事故责任企业、责任人及相关保险公司分别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598.1449万元,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市生态环境局法制与督察科工作人员介绍,这一案件是我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来,首例磋商不成进入诉讼的案例。这一案件胜诉对改变以往“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的状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让污染主体真正承担起环境保护责任。(记者 胡红玲)
来源链接:
http://bjrb.joyhua.cn/bjrb/20230630/html/content_202306300070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