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泾阳县:探索生态环境犯罪恢复性司法模式)
“感谢法官和检察官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每年都来植树护林,用行动来弥补犯下的错误。”看着被烧毁的树木和植被,未成年人胡某惭愧地说。近日,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首例恢复性司法案件探索出了“刑事惩戒+未成年人挽救+环境修复”的司法模式,一判实现“三赢”。
案情回顾:胡某与同学在泾阳县口镇吊庄村村北嵯峨山观光台游玩期间,胡某看到山上遍布枯草,便产生了将枯草点燃后用脚踩着玩的想法。胡某借用同学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枯草点燃,准备用脚踩灭之际,因山上有风,枯草点燃后火势迅猛,胡某和同学将火踩了几下,见火势蔓延太快,迅速逃离现场。后经群众发现火情后报警,附近村民及相关单位组织大量人员、机械赶至现场扑火,并使用机械开挖隔离带隔断火势蔓延,火情约2小时后才得以控制。火情导致山体过火面积59301平方米,过火范围内栽种的侧柏、人工草皮等植被被烧毁,后经鉴定,被烧毁的侧柏损失价值159540元。
案件经过: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犯放火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还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泾阳县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由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故由熟悉未成年人审判特点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且因为该案还涉及环境公益诉讼,邀请了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参与该案审理。为了能够更好掌握案情,合议庭人员细心阅卷,并3次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并且还专门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为其辩护。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县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该案。最终以放火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令胡某及其监护人按照专家咨询意见出具的生态恢复方案补植补种树木并承担生态功能损失42773.85元。
案件后续:案件审结后,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前往现场实地查看生态修复情况,督促胡某及其父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修复义务。为达到教育惩戒与生态恢复目的,泾阳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在执行环节共同探索“刑事惩戒+恢复性司法+综合治理”的理念模式,针对胡某的犯罪行为制定了专门的帮教方案,将生态环境功能损害赔偿金交由专责机关,确保生态修复资金合理使用。在生态修复过程中,多部门主动担当作为,对该处被烧毁的山头进行补植复绿。通过带动胡某参与补植复绿,身体力行,让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起到复绿与教育的双重意义。从判决到现在,多方合力之下,目前过火区域的侧柏已经完成了补植工作,共补种树苗4000多棵,经过2年多的生态修复,栽种的树苗已渐渐长大,毁坏的山头重新恢复了绿色。
创新举措:“生态环境犯罪领域的传统报复性司法过多注重惩处功能而忽视修复功能,因而普遍存在‘几年刑期满,荒山依旧在’的现象。”承办案件的法官解释,泾阳县积极探索生态环境犯罪恢复性司法模式,督促被告人通过补植复绿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利用恢复性司法鼓励被告人采取积极的环境修复、补偿行为,由此探索出了“刑事惩戒+未成年人挽救+环境修复”的司法模式,不仅能够惩罚已发生的生态环境侵权行为,起到预防与惩罚效果,更重要在于生态修复,实现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治标”和“治本”。(吴红)
来源:http://epaper.sxxynews.com/xyrb/20230825/html/content_20230825008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