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湖南省全面落实《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不断深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持续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专项执法,加大对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市州涌现出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公布5起排污许可领域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未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排污口和数量、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案等违法行为。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长沙市芙蓉区某汽贸公司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3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芙蓉执法大队配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小组对位于辖内某汽贸公司进行现场监督帮扶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和售后,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生产。经查阅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该公司应只有一个大气排放口DA001,但在该单位顶层总排放口DA001的旁边发现了未在排污许可证上注明的三个大气排放口,此三个排放口现场设置了内容空白的标识牌。经查,该公司2020年5月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2021年4月在维修车间新建了二个中涂房、一个烤漆房,新增了三个排放口,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该行为属于扩建项目、增加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应基准,9月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39万元。
【典型意义】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及时向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手续。该案件中汽贸企业扩建了建设项目,并增加了大气排放口,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对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该行业的其他企业起警示作用。
株洲市攸县某铸造车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接群众投诉,某铸造车间生产时产生很浓的烟气,严重扰民。2023年8月15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执法人员到该铸造车间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铸造车间投资规模约为590万元人民币,以铸造机械制造、机械加工、金属结构设计及制造等铸件的加工生产为经营项目,目前正在生产。该车间产生的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噪声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需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经现场核查,发现该铸造车间的铸件生产加工经营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非法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铸造车间无证排污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铸造车间停产整治,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典型意义】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排污许可制度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经营过程中,需不断提高法治意识,详细了解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提高环境管理能力,降低环境污染风险。通过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的整顿,提升了执法监管效能,进一步压实了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推动排污单位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合法合规排放污染物,促进排污许可制度的严格实施。
湘潭市湘乡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7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热镀锌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进行热镀锌表面处理。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该公司主要产生氯化氢、天然气锅炉废气、热镀锌废气。经查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允许设置二个废气排放口,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增一个废气排污口,现场有三个废气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对该公司三个废气排放口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三个废气排放口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新增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时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的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湖南某热镀锌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68600元。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守法秩序。本案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纠正和打击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为今后此类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典型经验。
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0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执法人员使用“铁塔哨兵”系统中在线监控视频对辖区内企业及生态环境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新桥村某烟囱废气排放不正常。新晃分局立即成立检查组,9月22日以“四不两直”方式直插现场进行核实。发现是新晃某碳厂烟囱废气排放不正常,该公司主要利用锯木粉、木屑生产机制木炭。现场检查时要求企业负责人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台账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时,企业答复还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规定,怀化市新晃分局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治,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生产,并处10万元的罚款。新晃分局执法人员又多次开展突击检查,未发现有生产痕迹,目前该企业正在补办排污许可证。
【典型意义】
9月以来,怀化市生态环境分局深入学习贯彻生态环境部黄润秋部长来湘“四不两直”调研督导讲话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部来湘调研发现问题整改及生态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防范化解县域生态环境领域隐患,扎实推进“利剑”行动,充分利用了“铁塔哨兵”系统视频监控、无人机、电力监控系统等高科技手段摸排线索,同时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群众举报投诉及上级交办件,以“四不两直”方式多次直插现场,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核查。
岳阳市某涂料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检查组对湖南某涂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能提供2021年第三季度和2022年第四季度的自行监测报告。2023年4月3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执法人员对交叉执法检查组反馈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2022年下半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废气排气筒污染因子(总挥发性有机物)、厂界废气污染因子(苯、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的监测频次1次/半年”的规定,自行监测未落实监测频次构成环境违法,属于“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表11),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和法定义务。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以掌握自身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
本案通过查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监管、检查排污单位监测方案制定是否符合要求、监测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执行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同时,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典型案例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企业监督帮扶工作,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执行排污许可制度遇到的各种困难,引导企业自觉履行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扶持企业合法健康发展。(中国网 尹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