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林业局印发《陕西省林业系统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内发现故意纵火者并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该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举报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公民第一时间举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制度。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负责辖区内的举报受理、奖金发放工作。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的举报奖励制度。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负责辖区内的举报受理、奖金发放工作。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区)的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受理及奖金发放工作。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内,凡发现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吸烟、野炊、烤火等非生产性用火;烧荒、烧地堰、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开山爆破、开采矿藏各项建设工程等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一次性奖励100元至500元;发现故意纵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该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说明时间、地点、违法违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及本人有效联系方式。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省林业局要求,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资金管理,优化奖励程序,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工作纪律,2023年12月底前形成全覆盖的举报奖励体系,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从今年开始列入林长制考核内容。(龚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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