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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范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编辑:泽宇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2-18 17:06:46
摘要: 河南规范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河南规范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统筹考虑新开垦耕地、耕地提质改造等用土需求

为切实加强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印发《河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土壤剥离利用应统筹考虑新开垦耕地、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等项目的用土需求,做到“即剥即用”,减少土壤损耗和结构破坏。

据悉,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通过工程手段,对城(镇)批次用地、单独选址和临时用地等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新开垦耕地、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等。

《办法》明确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条件和责任主体。城(镇)批次用地、单独选址和临时用地等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占用8等(国家利用等)及以上耕地的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耕作层剥离的厚度应当根据剥离区耕地耕作层厚度、土壤质地等土壤调查情况确定,一般以12厘米~30厘米为宜。县(市、区)政府是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认定、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办法》提出,按照“谁用地、谁剥离”原则,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为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单独选址、临时用地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为建设用地单位。县(市、区)政府应合理布设临时存储区,用于存储无法“即剥即用”耕作层土壤,临时存储区应依法依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原则上不超过2年。(刘立新 张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