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风采 资源 建设 产业 合作

​双碳目标下公众参与碳中和的制度探索与实践路径

来源: 编辑:杨丹 人气: 发布时间:2025-12-12 17:02:27
摘要:


2020年,我国提出“双碳”战略目标,即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不仅是我国迈入低碳发展新阶段的重要里程碑,也彰显了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大国担当。长期以来,碳排放问题多被界定为工业生产领域的专属议题,这导致当前立法重心多聚焦于企业碳排放管控、碳市场机制构建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国际协作。然而,伴随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转型的加速推进,引导和规范公众参与碳中和治理对推动我国碳中和目标达成的支撑价值日益凸显。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原则,推动公众从“理念受众”向“行动主体”转型,亟需通过三大核心路径构建完善的碳中和公众参与体系:创设以社区或街道为单元的区域参与制度,实现精细化治理;探索家庭碳交易微市场制度,激活内生动力;建立全民监督的奖惩机制,强化外部约束,让公众深度参与碳中和实践并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构建区域参与制度:以社区为单元激活公众实践

推动绿色低碳理念落地生根,需依托社区载体将减排目标转化为具体行为规范与激励机制。区域参与制度以社区或街道为基本实施单元,由政府引导、社区统筹,以群众为主体来推进绿色低碳实践。首先,在绿色生活方式推广方面,社区需紧扣居民日常场景开展针对性行动。通过设立垃圾分类示范岗、推广节能家电以旧换新、组织绿色出行打卡等多元化举措,将抽象的低碳理念转化为可操作、可持续的日常行为规范,让绿色生活融入衣食住行各环节。

其次,在家庭碳排放量管控方面,需要建立科学差异化的管控体系。综合考量家庭人口数量、住房面积、成员年龄结构、所在区域资源等多重因素,构建动态调整的碳排放上限机制。为保障公民知情权与参与权,社区需通过公示栏、线上社群、居民大会等多渠道,全面公开碳排放核算依据、家庭限额标准制定逻辑及区域整体减排目标;同步搭建家庭碳排放查询系统,让居民可实时查看自家碳排放数据及区域排名,清晰掌握减排进度与改进方向。

最后,在监督机制实施方面,构建自我监督、邻里监督、社区监督的多元模式。鼓励家庭定期开展碳排放自查,社区组建由居民代表、环保志愿者构成的监督小组,通过定期巡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核实碳排放数据真实性;设立线上线下一体化举报渠道,对超额排放、数据造假等行为接受反馈,举报线索一经核实即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同时,倡导邻里互助机制,推动低碳家庭与高碳家庭结对帮扶,分享节能技巧与减排经验,在互相监督中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让社区成为公众参与碳中和的核心实践阵地。

创新家庭碳交易微市场:以市场化机制撬动个体动力

在“双碳”目标背景下,建立家庭碳交易微市场制度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的重要创新。这一制度通过为家庭设立个人排放信用电子账户及对应信用额度,允许高碳排放家庭在限额内向低碳家庭购买剩余碳排放量,实现碳资源的市场化优化配置。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市场机制提升减排效率,让低碳家庭通过出售剩余配额获得直接收益,形成“减排者受益”的正向激励循环。

家庭碳交易的理念在国际上已有前沿探索:英国将碳排放权界定为可交易的新型财产权。国内层面,深圳“低碳星球”等碳普惠实践颇具参考价值,其通过服务合同的法律形式,将居民减排行为量化为具有财产价值的积分,实质上构成了家庭碳交易的初级债权形态。这些实践探索为我国通过立法确立碳配额的物权或准物权地位,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支撑与本土经验。

构建家庭碳交易微市场制度需把握三大关键要点:一是科学设定差异化家庭碳配额,充分考量各类家庭客观差异,确保制度公平性与可行性;二是搭建安全便捷的线上交易平台,优化配额查询、转让等操作流程,降低参与门槛;三是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防范市场投机行为,同时根据制度实施效果动态调整规则。作为将碳机制延伸至微观家庭层面的重要尝试,家庭碳交易微市场是实现碳中和治理从“政府主导”向“全民共治”转型的关键路径,将为“双碳”目标落地筑牢社会基础。

完善公众监督法律机制:以程序保障强化治理效能

确保区域参与制度与家庭碳交易微市场制度有效落地,首要任务是实现公众监督权的法律化、程序化。需将抽象的公众监督权转化为具象的法律程序,在于构建一个权义清晰、程序严谨的“监督-激励-惩戒”为主的法律机制,使公众从治理的客体真正跃升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程序主体。首先,完成公众监督权从应然权利到法定权利的升华。当前,公众监督多被视为行政机关主导的“举报—处理”行政流程,公众的权利主体地位模糊。亟需通过立法明确公众监督权的权利束构成,其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举报权、知情权以及获得行政奖励的请求权,为后续程序设计奠定坚实的请求权基础。

其次,构建精细化、权利化的程序保障体系。公众监督权的有效运行依赖完整的法律程序支撑,需建立一套从启动、运行到实现的完整法律程序。在程序启动阶段,明确举报受理条件与管辖机关,杜绝推诿扯皮;在程序运行阶段,重点保障核查过程的透明度与举报人的程序参与权,针对专业性问题可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程序实现阶段,明确举报人获得奖励的权利具有法定强制力,一旦举报线索查实,相关机构即负有主动奖励的义务,由“碳治理公益基金”依法足额支付奖励,增强激励的可预期性。

最后,实现激励与惩戒的法律协同。激励旨在授益,而惩戒则重在施加不利益,二者共同塑造规范的参与行为模式。对查实的违规行为,可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统一的“环境信用记录系统”,在政府采购、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环节实施联合惩戒,运用信用工具放大法律责任的威慑力;同时建立“碳违规公示名单”制度,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既对违法者形成持续约束,也对潜在违法者起到普遍警示作用,切实回应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公众参与是碳中和治理的重要支撑,区域参与制度、家庭碳交易微市场制度与公众监督法律机制三者相互协同、有机衔接,构成了碳中和立法中公众参与体系的核心框架。通过制度设计明确公众参与路径,通过程序构建保障权利实现,方能充分激发全民低碳行动的内生动力,推动形成政府、社会、公众多元共治的碳中和治理格局,为“双碳”目标的如期实现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与社会支撑。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双碳”目标背景下完善我国碳中和群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现路径(S202410554346);供稿单位;湖南工商大学,作者;李乐、李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