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秦岭】丁岩林:法护秦岭韵 策谋生态计
2025-05-12 19:01:05

“秦岭和合南北、泽被天下,是中华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为了引领公众从更多维度感知秦岭文化的博大精深,全面领略秦岭的自然风光,深刻理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中国网生态中国频道特别推出《对话·秦岭》栏目。本期栏目中,我们邀请到了深耕秦岭保护领域多年的学者和立法实践者丁岩林教授,他将与我们分享他在秦岭保护方面的研究心得、工作体会以及对未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期望和建议。

中国网生态中国:秦岭,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素有“国家中央公园”及“自然生物基因库”的美誉,是中华文明的精神象征和中华地理的自然标识。您作为学者和立法实践者,深耕秦岭法治保护领域多年,主要开展了哪方面的研究工作?最深刻的体会是什么?

丁岩林: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曾有幸主持起草《陕西省秦岭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并深度参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这两部条例的制定和修订,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陕西省实际,旨在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正是因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立法工作的迫切性,我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立法对于国家生态安全的意义,这些年我最深刻的体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的立法历程充满了传奇色彩。早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尚在孕育之际,《环保法》便已初具雏形,这无疑是一次极具前瞻性的立法尝试。1989年,第一代《环保法》正式诞生,它以“协调发展观”为指导,以“生存权”为核心,采取“污染防治为主”和“综合治理”的模式,标志着我国环保立法的概念初步形成,历经25载风雨洗礼,这部法律于2014年迎来了全面修订。

事实上,在《环保法》修订之前,我国已于80年代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律,对环境保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法律规范,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时这些法律对环境保护的程度放在几十年后明显不足。直至2014年修订后的《环保法》确立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拢共70条内容中创设了诸多新制度,出台后便成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随着修订版《环保法》的出台,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等相关法律法规也纷纷响应,开始按照新原则、新理念进行系统修订、制定,从而构建起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此前,地方政府普遍以GDP增长为首要目标,往往不太重视环保。然而,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出台,如同一股清流注入环保领域,将规划制度、节约制度、补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市场体系等内容纳入法律范畴,大大提升了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对环保的重视程度。现如今,社会各界对环保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这一点从陕西空气质量的变化中便可见一斑,2024年,陕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降至3.91,同比改善5.8%,“关中蓝”“陕西蓝”逐渐成为广大群众可感可及的新常态,而秦岭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样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政府严格执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有效遏制了乱采滥伐、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通过实施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等工程,秦岭的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提高,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水源地水质明显改善。这些不仅见证着我们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执着追求和坚定信念,更是反映了近年来陕西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

中国网生态中国:您在主持起草《陕西省秦岭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以及参与修订《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过程中,采取了哪些策略与方法,巧妙且有效地平衡生态保护、区域经济及民生需求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它们的协同共进?

丁岩林:在深度参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过程中,我们对该条例的保护范围进行了精心的调整与优化,确立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及一般保护区的三级保护体系。这一变革,旨在改变原先基于主体功能区划的开发模式,将生态环境保护置于更为突出的位置,实现从单一经济增长向生态与经济并重的局面转变。

以核心保护区为例,回溯2007年该条例首次制定时,其重心偏向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导致核心保护区范围相对狭小,仅占秦岭总面积的0.77%,然而,在新一轮的修订中,我们秉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大幅扩展了核心保护区的范围,使其占比增至13.92%。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主梁及其支脉等生态价值极高的区域纳入了核心保护范畴,为秦岭的生态安全筑起了坚实的屏障。

但是,在划定核心保护区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挑战,比如“原住民”问题。一度有声音建议将“原住民”全部迁出,以实现生态环境的彻底保护,然而,我们也听到了另一种更为人性化的声音,强调要权衡利弊,尊重“原住民”世代相传的居住权,并科学评估他们对环境影响的真实程度。最终,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我们认识到开发建设活动才是最大的威胁,因此,我们采取了折中而务实的方案:保留“原住民”的居住权,实行自愿原则处理“生态移民”问题,同时严格禁止扩建和新建,以保持房屋原有面积和风貌。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任何与科学研究及保护无关的活动都将被严格禁止,确保核心保护区的纯粹性和完整性。

对于重点保护区,我们实施了严格的产业准入原则,确保只有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产业才能进入,从而在保护与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而一般保护区则强调所有活动必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合理而有效的保护。

通过这样的精细划分和明确规定,《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不仅凸显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充分考虑了民生需求和区域发展的实际状况,避免了“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另外,在划定保护范围时,我们也注意到核心保护区与当地区域发展之间的潜在冲突,比如太白县城便位于核心保护区内,面对这一挑战,我们经过综合考量和多方协商,最终决定保持太白县原本的区域位置,以实现生态、经济与民生的协同共进和可持续发展。

同样,《陕西省秦岭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也面临着如何协调生态、经济与民生的复杂挑战,我们坚信,通过制度来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转化是解决这一挑战的关键所在。当一个地方的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生态得到有效恢复时,不仅能够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产品价值的提升,还能在保护过程中充分体现生态的多元价值,这种生态价值又将进一步反哺经济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从而真正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

中国网生态中国:您推动的“韩城模式”强调政府、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等多方协同,这种经验是否适用于秦岭保护?对秦岭保护有何借鉴作用?

丁岩林: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绝非政府一己之力所能独担,在我国,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度尚显不足。面对秦岭这片广袤无垠的山脉,单纯依赖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管,显然力不从心,而“韩城模式”则为我们指明了一条新路径——它倡导政府、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等多方力量携手并肩,共同守护这片绿色家园。

以捡拾垃圾为例,这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更是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重要体现,当每一个人都伸出双手,捡起一片垃圾,汇聚起来的便是保护秦岭的磅礴力量;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深入各地宣讲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犹如播下希望的种子,带动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其中,从而有效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我再举个例子,我曾于2024年参与了由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法院发起的“共建秦岭南麓林业‘碳汇赔偿’协作机制”的起草与制定,这是陕西境内首次针对秦岭森林生态保护建立的协作机制。这次联动协作机制可以说是陕西在秦岭森林生态保护领域迈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司法创新步伐,该联动协作机制,作为司法领域的一项创新举措,不仅凝聚了六家协作单位的智慧与力量,更重要的是体现了超前的环保意识。我们依托这一机制,秉承“府院+高校”的共建协作模式,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守护秦岭的生态“碳库”,通过协同联动,我们不断深化和科学化“碳汇赔偿”的理论与实践,有力推动了秦岭地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绿色低碳发展。

“碳汇赔偿”协作机制与“韩城模式”所倡导的核心理念不谋而合,都强调了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重要性。无论是违法行为的发现,还是对违章建筑的制止,每一个人都是守护秦岭的哨兵,每一份力量都能汇聚成保护秦岭的坚实屏障,只有当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我们才能真正守护好秦岭的绿水青山,让这片生态宝地永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

丁岩林教授荣获首届“三秦最美环保人”称号

中国网生态中国:您积极投身环境法治宣讲工作,每年面向社会各界开展环境法律政策宣讲60余次,且在宣讲中反复强调“全民行动”的重要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意义重大,您认为可以通过哪些具体且有效的举措,充分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促使更多人主动投身到秦岭生态保护的实际行动里来?

丁岩林:面对秦岭这片广袤的山脉,在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我们亟待为公众提供切实可行的环保参与机会。

当前,公众参与环保面临的一大问题是不知道何处参与或以何种形式参与,尽管环保活动时有开展,但受限于环保组织数量有限、项目种类不足,以及以政府主导为主的模式,公众的参与潜力尚未得到充分激发。以陕西为例,一些环保组织如咸阳市生态环保志愿者协会和西安市青益志愿服务发展中心,正在积极探索多元化、互动性的活动形式,他们通过企业宣讲、社区特色活动、校园环境教育课程等方式,让群众在亲身体验中感受环保的魅力。事实上,通过立法、政策引导的方式,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也是我在环境法律政策宣讲中一直强调的“全民行动”。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西北政法大学的环保社团——法绿环保协会,作为校园力量的代表,充分发挥宣讲作用,组织同学们走进中小学,讲授环境教育课程,将环保的种子深深植入孩子们的心田,这样的实践不仅展现了校园力量的先锋作用,也为我们的环保事业发展注入了新希望。

总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不能单靠政府,需要政府、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等多方协同,共同参与,唯有凝聚众志成城的力量,我们才能切实守护秦岭的碧水蓝天。


丁岩林教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讲座

中国网生态中国:对于未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您有哪些期望和建议?或者您认为有哪些新的方向可以进行进一步探索?

丁岩林:展望未来,我坚信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法律,以规范和强化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显得尤为迫切且至关重要。当前,提及秦岭,我们往往侧重于陕西段的重要性,然而,秦岭的壮阔身躯横跨“六省一市”——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河南省、湖北省、四川省及重庆市,其生态价值远非某一地域所能独显,因此,对秦岭的生态环境保护决不能局限于陕西一隅,而应着眼于秦岭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保护。

正如黄河、长江的治理强调全流域的协同与统筹,秦岭作为我国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同样需要树立“大生态”观念,秦岭不仅拥有独特的生物多样性,更是众多河流的水源涵养区,对于维护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基于此,我认为通过国家层面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专门立法,不仅势在必行,而且意义深远。

回顾过去,我们的立法往往基于行政区域或单一环境要素,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然而,面对秦岭这样具有复杂生态系统和独特地理特征的区域,未来的立法方向应当更加注重区域协调性和综合性,通过针对秦岭的特殊性进行专门立法,我们既能有效保护其生态环境,又能确保该区域的可持续发展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建立一部国家层面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使我们的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系统化,为秦岭的绿水青山筑起更加坚实的法律屏障。

丁岩林简介——

丁岩林,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西北政法大学环境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环境资源法律事务部部长。全国环境执法大练兵评审专家(2016年至今),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陕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陕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陕西省“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宣讲团成员,陕西省自然资源资产权益管理工作专家,陕西省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专家;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咨询专家,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检察分院特聘专家;陕西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陕西省、咸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陕西省、青海省、西安市、榆林市、咸阳市、汉中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渭南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咨询专家;汉中市、西安市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专家,西安市打击野生动物犯罪专家委员会专家;中欧环境治理项目——陕西、广西、甘肃环境法官培训与能力建设项目专家,第三届陕西环保志愿者联合会监事;延安市环保产业协会法律专家,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环境法学院培训师,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陕西电视台《今日点击》节目特约评论员。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县生态环境局、西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未央区人民政府、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担任公益环保组织(渭南市渭河流域环保志愿者协会、空气侠、咸阳市生态环保志愿者协会、上海闵行区环境青悦环保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协会)法律顾问。陕西省环境资源法学会常务理事,西安市环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先后工作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海洋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合著四部,文章多篇,多次参与和主持国家与地方环境立法的起草和论证工作。为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铜川市政府常务会议、汉中市政府常务会议、安康市政府常委会以及各区县中心理论组、常务会议,陕西、甘肃、广西高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以及陕西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队伍以及中国兵器集团、神华集团等企事业单位培训数百次。

荣获2024年全国“十佳生态环境志愿者”、2023年陕西省“三秦最美环保人”、2020年“美丽三秦全民行动”最美生态环保志愿者。

为多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出具专家意见(某煤矿矿井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陕北某采油厂钻井石油泄漏鉴定评估、陕西某有色金属扩建产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等),参加了数十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家论证(某市成品油污染地下水案、某市渭河倾倒危废案、某地活性剂污染渭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案等);成功代理了陕西省第一起黄标车诉讼案、陕西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的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西安市第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陕西省第一起环境监管失职案(无罪)、陕北某污染环境罪案(不起诉)以及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的处理。

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主要有:

1.《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问题研究》国家社科基金2013-2019

2.《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2010-2013

3.《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研究》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子课题《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研究》2010-2013

4.《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手段研究——惩罚抑或奖励》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项目2012

5.《基于跨界断面考核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研究》湖北水事研究中心2011

6.《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专项2011-2013

7.《陕西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研究》陕西省教育厅2014-2018

8.《陕西省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实证分析与法律对策研究》陕西省软科学2012-2016

9.《我校环境教育课程改革研究》西北政法大学2016-2018

10.《西安市建筑垃圾防治对策研究》西安市社科基金2013-2015

主持起草的地方立法项目:

1.《西安市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2016

2.《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榆林市生态环境局2017

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19-2020

4.《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19-2020

5.《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19-2020

6.《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铜川市生态环境局2019

7.《铜川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草案)》铜川市生态环境局2020

8.《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咸阳市生态环境局2019

9.《陕西省环境教育条例》前期论证研究陕西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2019-2020

10.《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

11.《秦岭国家公园管理条例》陕西省林业局2022

12.《秦岭国家公园生态产品认证办法》陕西省林业局2022

13.《环境保护法实施评估》陕西省人大常委会2022

14.《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4

15.《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榆林市人大常委会2024

著作类:

1.合著《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台湾元照出版社2012.5

2.合著《环境法适用的理论实践与欧盟经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8

3.合著《环境资源法学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3

4.编著《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指南——履职守法权益清单》陕西旅游出版社2022.5

5.主编《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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